西安科技大学“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出国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健康、顺利、可持续发展,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西安科技大学“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西科外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际交流中心作为“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宣传、招生、入学申请、签证办理、成绩单翻译及报送、学生赴美留学后生活、学习情况跟踪等工作;负责留学回国学生完成美方课程与我校课程对接情况的审核及相关报到、学籍和毕业管理等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报名和转换专业的审批、中文成绩单及课程简介提供、因签证原因的缓考安排等工作;负责学生返校后的学籍管理、导师授课安排、导师工作量统计和课时费的统计、毕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出国和转换专业的初审,回国学生的专业课程衔接,制定学生培养方案,向教务处申报导师授课信息等工作。

    第四条  “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换专业,若美方大学确无所学相同专业,允许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出国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批后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并备案。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专业者,在美所学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五条  学生回国返校后需到国际交流中心报到,提交书面申请和已完成美方大学成绩单,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返校手续;
学生所在学院要依据学生个人申请和美方大学成绩单,制定满足中美双方专业课程和授予学位要求的“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培养方案,并将授课导师名单及课程安排(见附件)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生恢复学籍手续。

    第六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回国前修完美方大学规定学分。确因特殊情况,根据中美双方大学合作协议和学分互认原则,允许学生回国完成部分美方大学的通识课程,促进和帮助学生按时毕业。学校采用导师制完成美方大学的通识课程。课程内容需由美方大学直接或通过学生在返校前向我校国际交流中心提交书面征求意见稿,并提供课程名称、课程简介、学分、学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出具相关意见,由国际交流中心转美方大学教务部门。学生回国后,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安排学生学习。

    第七条  由于中美大学学期制度和时间的差异,对于返校时间不能完全符合学校学年毕业时间的可实施导师制完成中方专业课程。导师授课课程名称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负责中美双方课程对接,提供导师培养课程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负责下达导师教学任务并统计工作量。

    第八条   所完成美方大学课程成绩单由授课导师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教务处,经国际交流中心翻译课程简介和成绩单后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美方大学;所完成中方课程成绩单,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报送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毕业必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

    1.根据“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中美大学合作协议,中方学生须完成中美双方大学的全部课程,满足中美大学双方颁发学位证书的全部要求,经中美大学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准予毕业,并统一在每年6月举行“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典礼,颁发毕业证书。在毕业典礼之前中美大学不得单方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在2年内完成美方大学规定课程并于当年9月前返回的学生,可按上述要求正常毕业,获得中美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因其它原因,未能在2年内完成美方大学课程的学生:若在美方大学秋季学期结束以后返回(我校大四学年12月以前),完成了美方大学的全部课程,取得了相应学分,并能在本学年6月上旬以前达到中美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全部要求的学生,在得到中美大学教务部门同意以后,可以允许本学年6月毕业,获得中美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若在美方大学的冬季学期结束以后返回的学生(我校大四学年3月以前),原则上不允许本学年毕业,需参加我校下一学年的大四课程学习,与下一届“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一同按相关要求毕业,获得中美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未经申请同意,“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在美方大学学习期间,不得通过网络或自学等方式学习完成我校课程(包括毕业论文),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将学生出国留学期间的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导师制课时费核算与发放。

    1. 导师制课时费核算办法:修读学生1-3人,工作量为标准课时×0.6; 修读学生4-10人,工作量为标准课时×0.8;修读学生随班完成美方课程,工作量为标准课时×0.3;课时费标准与学校相关规定相同。

    2. 美方大学课程导师费:教务处按学生修读美方课程学分核算导师工作量并计算课时费,学生应按实际发生数额交纳费用。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向财务处提供交费学生名单、金额及导师课时费发放表。财务处负责指导收缴工作并及时发放导师劳务费。

    3. 中方大学课程导师费:教务处核算学生修读中方课程学分及导师工作量并计入导师超课时,费用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支取。教务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导师课时费发放表,财务处负责发放导师劳务费。

    第十二条   学费缴纳与支出。

    1.“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为中美双方大学合作培养学生,双方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出国留学需交纳出国留学期间两年的全额学费。在国外学习超过两年的学生,从第三年起每年交纳学籍保留费1500元,于返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时统一核算并交纳。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向财务处适时提供年度“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出国留学学生名单及回国返校报到学生名单。

    2. 学费和学籍保留费支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西安科技大学“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返校流程表
           2. 西安科技大学“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课程认定与成绩(学分)转换登记表